2018年7月6日上午,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等一系列恐怖事件、造成市民大规模死伤的奥姆真理教原教主、63岁的麻原彰晃(本名松本智津夫,本文使用麻原彰晃)在东京被执行死刑。同日,奥姆真理教成员早川纪代秀、井上嘉浩、新实智光、土谷正实、中川智正、远藤诚一6人也在不同地点被执行死刑。同月26日,其余6人小池(林)泰男、丰田亨、端本悟、广濑健一、宫前(冈崎)一明、横山真人在不同地点被执行绞刑。至此,这起发生在23年前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终于被画上了句号。
日本一直对死刑的适用持谨慎态度。不仅严格限制死刑的执行,在诉讼程序上也尽量控制死刑判决。凡涉及死刑审判的案件需经地方法院初审,其后又需经过包括控诉、上告、抗告、再审、非常上告等复杂的上诉程序,目的就是严格控制死刑数量。
在一个月内,对涉及同一事件的要犯全员执行死刑,这在日本宪政史上是没有的。
本文拟针对奥姆真理教要犯事件的处理结果,围绕平成时代日本死刑制度的变化,从司法、行政、舆论的角度探讨其原因,同时就其对令和日本社会的影响进行论述。
一、奥姆真理教与沙林事件
(一)奥姆真理教
麻原彰晃在1983年创立了奥姆神仙会,三年后宣称得道,此后大规模招收信徒。1986年赴印度拜会达赖喇嘛,自称得其真传。1987年该组织正式改称奥姆真理教(AUM Shinrikyo)。
奥姆教团内部等级森严,麻原彰晃自封尊师,其下分别设正大师、正悟师、师、师补、见习五个等级。在教团内部,尊师具有绝对的主宰权力。奥姆真理教还另设外务省、防卫厅、建设厅、谍报省、科技厅等21个部门,俨然一个封闭式的“独立王国”。
(二)奥姆真理教的主要教义
奥姆真理教的教义贯通印度教、古婆罗门教、密宗、显教、神道,堪称包罗万象无所不有。为了吸引更多的教徒入会,奥姆真理教首先虚构了人类社会将在2000年变成人间地狱的故事,而奥姆真理教则是最终拯救地球和建设新世界的力量。
奥姆真理教修行的课程依照佛教的教义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小乘”,与外界隔离,实现自我净化。第二阶段“大乘”,在完成小乘的基础上,普渡众生、大乘也是奥姆的修行目标。第三阶段“真言秘密金刚乘”,尊师与弟子一对一单独传授。
奥姆真理教自称为“实践型宗教”,强调教徒需按照下列五项基本原则进行修行:1、教主是带领信者实现最终修行的宗师。2、“世事无常”是教义的基础。3、修行是为了实践教义。4、世上存在着带领大家实践教义的先行者。5、修行需要依照规定的仪式进行。
(三)沙林事件回顾
平成时代“四大事件”(1)之一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是由奥姆真理教一手策划并执行的针对无辜平民的无差别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于1995年3月20日。奥姆真理教因松本沙林毒气事件及坂本堤律师一家被害事件等一系列犯罪嫌疑而面临警方的搜查取缔,由此决定以恐怖活动手段袭击平民,向警方先行示威。当日上午7时50分前后,东京地铁千代田线、日比谷线、银座线、东西线和半藏门线的车厢里几乎在同一时间发生了投毒事件。受袭的地铁线路均位于日本政府机关密集的霞关及永田町。事件造成了13人死亡,约5500人中毒,1036人住院。事件发生的时间段正值上班高峰,26个地铁站受到影响,政府办公大楼及国会周围的地铁主干线被迫关闭,东京的交通陷入一片混乱,该事件给日本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恐慌。
事后,警方及时侦破案件并逮捕了相关40多名犯罪嫌疑人,将案件造成的社会恐慌控制在最低限度。但是,案件的审理却耗时长久。以对主犯麻原彰晃的审判为例,一审经历8年,2004年2月27日东京地方裁判所才以杀人罪、拘禁罪、非法制造武器罪等13项罪行判定麻原彰晃“首谋”罪名,并对其判处死刑。被告不服上诉,2年后的2006年3月27日,东京高等裁判所宣布了驳回上诉、维持死刑的二审判决。被告不服再次上诉,半年后的9月15日,日本最高裁判所才最终确定其死刑。
二、处决奥姆真理教要犯的司法及政治背景
从1995年到2011年,沙林事件从案发到终审结案历经15年。审理缓慢固然与涉案人员众多(189人),案件重大(13人死刑、5人无期徒刑以及其他不同刑期的徒刑)有关,但沙林事件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备受社会舆论重视,按正常情况应该尽快处理才对。从结果来看,本案结案速度缓慢应与日本长期以来慎用死刑的司法背景有关。
但是回顾1995年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至今,可以发现平成日本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围绕刑事犯罪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度改革。尤其是在小泉纯一郎和安倍晋三内阁执政期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政治家个人的影响越显突出。同时,之所以这次能一次性地对这么多罪犯实施死刑,而未引发社会波动,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政府和司法界在该事件发生后,用了将近16年的时间做了铺垫和准备。
(一)处决奥姆真理教要犯的司法背景
1.现行制度倒逼司法改革
战后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自1949年1月1日实施以后,在整个战后的昭和时代(1949年-1989年)一直未曾修改。伴随时代的发展,出现了诸如与刑法的不协调、检察官与警察关系不安定、拒绝供述权的确立与否等问题。(2)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还是对重大案件审判的严重延迟。虽然日本宪法第37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享有接受由公平的法院进行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条也规定该法的目的是“正当且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按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迅速处理案件是日本刑罚司法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往往却与之相悖。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高田事件。这起从1952年(昭和27年)就开始审理的非法闯入及暴力嫌疑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历经20年仍未结案,最终被最高裁判所以违反宪法第37条所规定的“迅速审判”原则的理由强制撤销(3)。针对上述情况,日本司法界按照《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2001年)的要求推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2.新修《刑事诉讼法》加大处罚力度
进入平成时代(1989年)以后,以奥姆真理教为代表,日本出现了以反社会为目的,有着宗教背景、高智能、组织化、国际化的犯罪集团。日本社会犯罪率上升,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以及恶性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在此背景下,2004年第二届小泉内阁时代,日本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强化了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其主要特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强化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2004年之前,日本规定国选辩护律师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期间或许会因为贫困及其他原因不能聘请辩护律师。2004年以后,日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等部分修正法律》(平成16年第62号法律)(4)《综合法律援助法》(平成16年第74号法律)(5)成立了律师支援中心,将原本由民间团体提供的法律援助改为国家层面的援助行为,对警察以及检方在刑侦过程中的绝对权力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外,由于日本战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以至于被害者(作证时即为证人)往往会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二次伤害,同时也不利于鼓励他们出庭作证,进而影响案件的处理进度。对于犯罪被害人和证人,《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平成16年第161号)(6)规定,为保护被害人不再受到更多的伤害,相关机构必须予以法律支援。该基本法第7条要求:“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司法援助中心及其他相关机关、实施犯罪被害人援助的民间团体及其他相关人员,为保证犯罪被害人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能够得以顺利实施,必须相互合作和配合。”2007年出台的《关于保护犯罪被害者等的权益的刑事诉讼法等部分修正法律》(平成19年第95号法律)(7),更是在法律层面保障了被害者的姓名等隐私保护权,及被害者参加刑事审判、依法提出赔偿的权利。
(2)大幅度延长公诉时间
2004年日本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发布了《刑法等部分修正法律》(平成16年第156号法律)(8)。该法律对杀人、强奸等重大犯罪行为,在公诉时效上延长了5至10年,目的在于阻止重大恶性犯罪事件逃脱法律制裁。具体而言,相当于死刑的犯罪,公诉时效从原先的15年改为25年。相当于无期徒刑的犯罪,公诉时效从原先的10年改为15年。同时,该法律第3项规定,相当于最高刑期为15年以上的犯罪,公诉时效为10年。上述举措,对阻止恶性案件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步入平成时代后,除联合国大会批准《死刑废除条约》后引发日本国内争议的1990年-1992年日本事实上暂停了执行死刑之外,可以从表1的统计看出,平成时代的死刑执行人数大大高于泡沫经济时期的20世纪80年代。
(3)新设陪审员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外两项具有代表性的重要举措就是修改检察审查会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平成16年第62号法律)(9),以及设立陪审员制度———《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平成16年第63号法律)(10)。上述两项制度的增改,结束了日本长期以来由国家垄断司法的局面。
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是在参考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基于1948年颁布的《检察审查会法》设置的。但是,一直以来日本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是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官享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审查会虽然在判断不起诉决定错误或不当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再起诉”的劝告决议,但是该决议因为没有强制性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而缺乏实际的效果。本次修改后,增加了律师参与审查的规定,改变了迄今为止检方一家独大的局面。同时,修改后的制度还增加了二次审查的手续,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检察审查会作出适于起诉的决议,并向检察长送达了决议书的副本时,检察官应当迅速参考该决议,作出对该决议所涉及的案件起诉或不起诉的处分。如果在决议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检察官未能对案件进行处分,检查审查会即可开启第二阶段的审查,同时二次审查决议的结果具有强制力。陪审员制度的导入是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日本最初的刑事诉讼法典是明治13年(1880年)发布的《治罪法》,《治罪法》是借鉴了法国刑法的特点,并以波索纳德草案为基础制定的。但是,日本在重罪审判程序中却没有导入波索纳德草案所重视的陪审制度。此次陪审员制度的导入,结束了日本近代法制史上一直以来由职业法官垄断审判的历史,同时也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办案效率。2010年9月以大阪地方检察院篡改证据事件为契机,国会法制审议会成立了“检察机构研究会”,同时也展开了对检察机构的制度改革。最终,该法制审议会的“新时代刑事司法制度特别部会”在2016年完成了对《刑事诉讼法》(平成26年法律79号)的修改。至此,被称为“平成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才告一段落。
(二)处决奥姆真理教的政治背景
1.权威政治推动司法改革
日本这次对奥姆真理教主犯的大规模处刑,不仅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导致的结果,平成后期权威政治的出现,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伴随冷战的结束,步入平成时代后,日本政坛也发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变化,即左翼的瓦解、保守阵营内部的分裂、第三种势力的抬头。(11)保守阵营的分裂导致了自民党“55年体制”的崩溃,也导致了日本政坛在步入平成时代以后的30年中先后有16人出任首相,其中最短的仅在位62天。但是在平成时代的政坛也有伴随传统自民党“派阀”的崩溃而崭露头角的,像小泉纯一郎和安倍晋三这样的新权威政治家。与平成时代其他短期政权的首相不同,他们在长期政权的前提下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小泉纯一郎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安倍晋三在第二次出任首相时的司法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表2列举的数据可以看出,后小泉时代的死刑执行人数显著上升,说明小泉时代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倍作为保守权威政治家,在维持长期执政的同时,在对待死刑执行的问题上,延续了小泉时代权威政治的轨迹。
2.强势内阁加大执行死刑力度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476条分别规定,死刑的执行命令应该在死刑的终审判决下达后6个月以内由法务大臣签发,行刑部门必须在接到执行令5日之内执行死刑。然而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死刑犯会这么快被处死。相反,日本对死刑的执行极为慎重,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就可进入再审程序,有的死刑犯会常年反复地提出申诉请求再审而达到延续生命的目的。同时,法务大臣拥有广泛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决权,可以以个人信仰和当时政治状况来决定是否签署死刑,以及如何签署。因此即便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实施死刑的障碍,也会由于法务大臣个人的信仰或是其他原因拖延死刑的执行。
而此次对奥姆真理教的13名罪犯签署死刑命令的上川阳子,是由安倍首相任命。也体现了由于安倍内阁长期执政而在实际上增强了死刑执行力度的一面。
三、日本社会对奥姆真理教事件的认知
(一)奥姆真理教的存在,突显日本社会管理上的三大不足
1.对邪教组织缺乏行政司法监督
奥姆真理教由最初的小型新兴宗教团体发展成为一个反社会组织,是有一个过程的。教主麻原彰晃不断膨胀的个人野心以及周围对他的盲目崇拜固然是因素之一,行政监管和司法手段的缺失以及社会舆论的偏失应该是更主要的原因。1989年11月,奥姆真理教6名骨干闯入反奥姆真理教的律师坂本堤家中,将其一家三口残忍杀害,并抛尸荒野,这一罪行直到6年后才真相大白。从事后检方公布的材料看,警方并非没有掌握奥姆犯罪的蛛丝马迹,但是迟迟不做决断。1994年,奥姆真理教因为建设用地的原因跟当地居民发生纠纷,当年6月27日其成员在长野县松本市试验性地散布沙林毒气,导致7人死亡,600余人受伤。同样,这起事件也因为警方的疏忽以及媒体的片面炒作而延误了侦查。
2.舆论对宗教团体过度“保护”
战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GHQ)的主导下,于1947年起草了新宪法。吸取战前日本军部压制个人信仰的教训,在宗教信仰层面,新宪法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两大原则,对于个人宗教信仰自由予以绝对保障。任何个人只要证明其有三年以上的宗教活动经历,都能根据《宗教法人法》向文化厅申请成立宗教法人,以至于全国的宗教法人多达18.19万家(12),而国家不得以邪教的名义取缔宗教组织。社会舆论也一直严密监视政府是否有对宗教的“弹压”行为。在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发生前,警方对奥姆真理教策划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并不是完全没有掌握情况,但主要因为顾及奥姆真理教的特殊宗教背景,顾忌社会舆论的批判而一再延误侦查以致酿成地铁沙林事件的严重后果。
3.被“群体”遮掩的极端邪恶
日本人习惯于群体行动,在日本“群体”是一个特殊的概念,个人与所属团体及其成员间的自觉且高度一致的协调是日本社会的一个基本规范,这也是日本国家在战后得以依靠团体力量在短期内创造了经济奇迹的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正值日本因泡沫经济而由经济全盛期向衰退期过渡的阶段。从小在富裕环境中长大的青年,突然要面对激烈竞争的社会,要面临寻找工作的压力,许多人感到在事业上没有前途,家庭结构、学校体制及其整个社会体系与年轻人融入社会的需求发生了脱节,很多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人感到迷茫困惑。奥姆真理教作为新兴宗教正是在这样特殊的社会、宗教的土壤和背景下出现和发展的。奥姆真理现象暴露出来日本年轻人的问题,提醒人们必须注意到现代社会中丰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背后的精神空虚。与此同时,身处“群体”内的日本人,如同山本七平在《“空气”的研究》(13)中强调的,又很容易受到“空气”的左右而丧失自我。与昭和时代之前的日本人往往羞于受“空气”的影响相比,在现代日本,“空气”已经成为某种权威。奥姆真理教以封闭共同体的形式,要求信徒将全部生活纳入信仰体系之中。教团内部封闭的环境、教徒与世隔绝的严酷的修行生活,外加特殊的“空气”使奥姆真理教构筑出了一个“神圣的内部”与“邪恶的外部”的对立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群曾经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徒自觉或不自觉地受教主麻原意志的左右,这也是奥姆真理教最终走向极端的原因。
(二)奥姆真理教事件反映日本社会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认知
1.舆论支持、政治主导促使立法机构修补法律空缺
在1995年沙林事件之前,邪教问题在日本就已经存在,但似乎并没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对象。出于对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的原则,日本现行法律中既没有邪教概念,更没有针对邪教的法律措施。但是,沙林事件后除了主要新闻机构提出了重点关注以外,普通市民也积极参与旁听奥姆真理教案件的审判。每次奥姆宣判后,《读卖新闻》《朝日新闻》等全国性报纸都会全文转载起诉书和判决文。沙林事件为邪教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危害敲响了警钟。也正因如此,奥姆真理教成为日本社会的众矢之的。沙林毒气事件之后,日本政府动用了几乎所有资源进行应对———警察在极短时间内逮捕了以松本为首的奥姆真理教的主要成员;法院判决解散了宗教法人奥姆真理教;国会通过了《宗教法人法》修正案,把在全国活动的宗教法人的认证权力收归中央并要求宗教法人加强信息公开;1999年又正式制定旨在专门打击奥姆真理教衍生团体的《团体规制法》(通称“奥姆新法”)。上述手段,如果没有舆论支持和政治主导是不可能一气呵成的。
2.支持死刑却容忍拖延执行突显社会分歧
日本是少数几个仍保留死刑的西方发达国家之一,但对死刑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在日本的现行法典中,仅有16项法定刑罚包含死刑,分别是内乱罪、诱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对现住物等放火罪、爆炸罪、现住建筑物等侵害罪、颠覆列车等致死罪、威胁交通罪、水源投毒致死罪、强盗致死罪、强盗强奸致死罪、使用爆炸物罪、决斗致死罪、劫持航空器致死罪、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杀害人质罪。(14)对于死刑的量刑标准有以下9条,分别是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特别是杀害方法的残忍程度、后果的严重性特别是被害者的人数、被害家属的感受、社会影响、罪犯的年龄、有无前科、犯罪后的表现。(15)在实际司法判例中,被判决死刑者所犯的罪行主要是杀人罪和强盗致死罪,但往往如果被害人只有1人,一般情况下该罪犯不会被判处死刑。此外,日本《少年法》还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1948年日本最高裁判最终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执行死刑不违反战后新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但在判决文书中,多数法官都表示了希望未来废除死刑的愿望。(16)由2014年日本内阁府对废除死刑的意见调查可见,绝大多数日本民众是反对废除死刑的。这与日本的传统文化紧密相关,如戴季陶所述,“他们(日本人)举国所赞美的武士道的精华,具体而言可以举出两件事,一件是‘仇讨’,另一件就是‘切腹’。”(17)“仇讨”就是复仇,是针对他人仇恨的报复,“切腹”则是一种责任,对自己的重大过失负责的具体表现,这里既有对他人的要求,也有自我约束。像历史上的“曾我兄弟复仇”“天下茶屋复仇”等事件的主人公都是作为正面人物被传颂至今。如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里也将《四十七浪人》中的武士们为自己主人报仇的故事称为“日本真正的民族史诗”,认为这种行为充分体现了日本的“武士道精神”一样,有仇必报是日本文化的特点。但日本的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死刑一直持有反对意见。日本律师协会在2018年向政府提交的《关于政府对死刑制度的舆论调查报告的意见》中指出,“时代已经不同,以是否需要将死刑制度进行全面废止为目的的舆论调查,其结果未必能准确反映民意。为正确体现民众对于死刑的意见,有必要对调查的内容进行调整。”(18)而学界则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19)的观点为代表,在法理上质疑国家是否有权力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同时,对死刑能否作为一种威慑、预防犯罪的手段表示怀疑。鉴于上述两者在日本社会的特殊地位,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始废止死刑的现实,以上意见及观点不仅影响到日本司法及立法机构对于死刑判决的判断,也影响到了民众和舆论。其结果,尽管大多数人反对废除死刑,却对死刑判决至执行平均需要经过8年零3个月的现实保持了沉默。(20)
结语 平成“死刑总决算”的效果尚待验证
以麻原彰晃为首的奥姆真理教的主要成员虽然已经为他们的罪行付出了应有代价,但并不意味着邪教组织在日本从此就销声匿迹。作为新兴宗教,奥姆真理教的产生和发展,自有其独特文化土壤。由奥姆真理教现象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提醒人们必须注意到现代社会中丰富的物质和文化产品背后精神世界的匮乏。日本社会对于参加邪教的信教者,没有事后教育更生措施。奥姆真理教全盛时期,有信徒一万多人,其中在奥姆真理教营地集中出家修行的有一千多,沙林事件后,他们都只是被驱逐回家了事。《大规模无差别杀人团体管制法》中的依法观察处分的条款,也只规定由教团每三个月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成员的姓名及住所的变动。种种迹象表明,奥姆真理教的影响力在日本依然存在,而且短期内很难消除。这次被处决的奥姆真理教团伙的罪名是因为沙林事件而非因其组织邪教活动。因此,没有直接参与事件的奥姆真理教的成员,依然可以改头换面继续从事奥姆的“未尽事业”。事实上,麻原彰晃被宣判死刑后,一些信徒拥戴他的长子、次子继承了他的教祖之位,2000年他们将奥姆真理教改名为Aleph。构建了以麻原彰晃为开祖、由他的子女和骨干分子组成的组织体系。截至2013年,在15个都道府县拥有35处据点,信者1650名并拥有大量资金。他们以漫画等多种形式积极劝诱涉世不深的青年学生入教并鼓动原信徒回归教会。此外教团还把势力延申到海外,在俄罗斯发展了400多名信徒。诸如奥姆真理教之类,在日本国内甚至在国外依然拥有一定市场和吸引力的邪教组织,在日本还有很多。步入令和时代,日本政府将以何种手段对其加以控制,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赵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
文章来源:《东北亚学刊》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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