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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研究动态:东亚一体化视角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守成与创新(陈绍锋)
( 发布日期:2021-08-09 阅读:次)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日、韩、澳、新五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是迄今为止全球经济规模最大的超大型自贸协定。在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大棋局中,与现存的区域经贸协定相比,《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到底有何创新和突破?欲客观评价其影响,理解其在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就需要准确把脉该协定的定位和特征。本文尝试建立一个研究东亚一体化的“东亚特色”的分析框架。“东亚特色”是指东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现状,以及地区相关国家在推动一体化过程中所呈现的与其他地区(主要指北美、西欧)一体化实践的不同特点。具体而言,论文将从三大维度来分析一体化的“东亚特色”,即着重现状维度的芭芭拉五要素,过程维度的“东盟方式”和阻碍东亚一体化发展的主要症结,以及前景维度下东亚一体化的发展前景及面临的挑战。概言之,作为主要由东亚国家推动和签署的自贸协定,协定不可避免地承袭了本地区区域一体化所固有的“东亚特色”,但难能可贵的是,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方式方法上,该协定又不拘泥于既有的东亚传统,而是力争有所创新和突破,是介于传统与现代、东亚特色和欧式制度主义的一种经济安排。

从现状维度来看,以成员数量而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涵盖东亚国家数量最多的协定。尽管协定的诞生没有完全解决东亚地区统一的制度框架问题,但它却朝上述目标大大迈进了一步。在议题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大多数东亚自贸协定相似,该协定的规则重点在于市场的开放,但为了迎应巨型自贸区发展的趋势,协定既拓展了合作的广度,首次将电子商务、政府采购、自然人移动纳入协定范围,又进一步推进了传统自贸协定主要关注的商品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最先进做法,引入原产地累积规则,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

在集中度、控制方式和灵活性方面,东亚国家在本地区的一体化实践中体现的是“东盟方式”的特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延续了“东盟方式”,努力照顾到不同成员国的发展差异,寻求在各自舒适度的区间达成妥协;除了协定本身的生效条件,协定的其他决策均遵循协调一致的原则。但该协定并非简单地沿袭“东盟方式”,而是力图有所突破。首先,这一协定并非一种松散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具有“硬性区域主义”的特征,这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东亚方式”的重要突破;其次,为保障其实施,该协定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机制;最后,协定也设立了相关的补偿机制和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其针对不同议题所建立的专家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其裁定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这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众多东亚自贸协定的重要不同。

从过程维度来看,东亚一体化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坚持“东盟中心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亦是“东盟中心性”的反映,不仅协定本身是由东盟发起和推动,而且协定文本是以东盟与其五个贸易伙伴的自由贸易协议为基础,东盟秘书处负责协议保存。然而,受制于域外大国的干涉和内部大国的竞争互斥,特别是中日矛盾,东亚区域一体化长期以来裹足不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虽不能说完全打破了长期困扰东亚一体化进程的魔咒,但也实现了部分的历史性突破,即中日韩首次涵盖在同一自贸协定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没有美国参与,这是二战以来破天荒的第一次。虽然如此,美国对东亚一体化依然拥有较强的影响力。上述协定的签署意味着日本外交独立性的增强,但这种独立性依然跳脱不了美日同盟的框架。中日共同加入该协定也不意味着中日和解,但却为促进东亚的地区融合提供了一个重大的契机。

从前景维度来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面临的挑战也带有很强的“东亚特色”,表现在:协定仍可能面临大国政治的角力,特别是美国的搅局;低利用和弱执行的挑战;“东盟中心性”以及东盟内部的整合仍然是该协定成功与否的薄弱环节;协定还面临《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竞争。

如同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国家既不能事事拘泥于传统,需要有理想主义的情怀,但又不能枉顾国情和区情,脱离实际。如果说《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理想和潮流,那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则联结了传统和理想,契合了东亚的实际,又对未来有所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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