琵琶湖位于日本滋贺县,是日本最大的淡水湖,被誉为日本的“母亲湖”。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污水排入琵琶湖,琵琶湖水质严重恶化,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引发一系列水安全事件。为了应对琵琶湖生态恶化的现象,从1972年起,日本政府全面启动了“琵琶湖综合发展工程”,经过近40年的有步骤、多层面、广范围的综合整治,琵琶湖的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水质明显好转,透明度达到6米以上。如今,作为日本的国家象征及其国家公园和最大湖泊,被列入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中,成为全球湖泊水环境治理的范例。
事件回顾
作为日本的第一大湖,琵琶湖流域面积3848平方千米,湖面积超过670平方千米,占据了滋贺县的六分之一,最大水深103.6米,该湖泊是支撑近1400万人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宝贵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琵琶湖附近的人口和工厂开始迅速地增加,工业废水和大量未充分处理的生活污水无限制地排放到琵琶湖流域,导致琵琶湖的水体超出自净能力。再加上湖泊水易滞留,流入的污染物易沉淀,大量营养物质的沉积致使水体富营养化发生并且日益恶化。同时,随着流域森林、农地、河畔林面积的不断减少,市政街道和道路建设面积的不断增加,以及森林管理水平的严重下降,又使得水源涵养机能遭到损坏,琵琶湖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据1973年滋贺大学的统计数据,琵琶湖平均13%到14%的鱼出现了脊椎骨异常。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湖中黄色鞭毛藻类美洲辐尾藻大量滋生,琵琶湖连续3年发生了赤潮。
事件影响
随着琵琶湖污染的加剧,水质等问题不断恶化,日本政府开始采取各种对策来应对。经过长达几十年的持续治理,琵琶湖的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水质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推动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和法律。为了解决琵琶湖水污染问题,实现琵琶湖水的可持续利用,日本政府和当地政府在不同时期依据琵琶湖水污染存在的具体问题,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比如,1972年12月,滋贺县政府要求严格执行《水质污浊防止法》确定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对琵琶湖周边的工厂排放物质进行严格检查和限制。1979年10月,滋贺县政府颁布《关于防止琵琶湖富营养化的相关条例》,该条例禁止含磷洗涤剂的使用、买卖、赠送,并在世界上首次为工业废水设置了氮、磷标准。1996年制定了《推进生活排水对策的相关条例(豉虫条例)》,该条例针对日平均排水量在10—30立方米的小规模企业的污水排放做了追加限制并免费为一般家庭安装小型处理净化槽。2000年,日本政府制定以琵琶湖内水质保护、水源地整治、自然环境景观保护为主题的《琵琶湖综合保护整治计划(21世纪母亲河计划)》等。
有针对性地对琵琶湖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举措。在琵琶湖的治理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了“源水培育、湖水治理、生态修复”的综合治理措施。首先,在源水培育层面,采取保林护林、造林育林、防砂治山、保护梯田以及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等途径来保护琵琶湖周边有足够的林区和良好的绿化。其次,在湖水治理层面,对琵琶湖周边生活污染源、畜牧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工业污染源实行了综合整治。在具体实施中,一是通过修建城市下水道、农村生活排水设施、联合处理净化槽来处理生活污水;通过制定鼓励环保型农业政策,与当地农民协商减少50%化肥使用量,以减轻农业对环境的污染。二是通过在重点污染行业生产中大力推广可再生和再循环使用的产品和材料,降低工业污染等。除此之外,还注重通过特定水域的净化对策,控制水中浮游生物来保护水质以及扩大湖水水质监测范围,开发潜水机器人监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等。最后,在生态修复层面上,着重保护湖心水域的生物生存环境、恢复湖边水域生态系统的生物生息空间、建设湖边平原(丘陵)地区生态系统、建设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同时加强湖泊景观建设。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琵琶湖综合治理。为了提高民众对琵琶湖污染形势的认识,有效调动当地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滋贺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一方面,让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在治理初期,他们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建议,总体计划确定之后,将计划草案广泛公之于民众,征求和听取各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借以提高公众参与湖水治理的自觉性。同时,鼓励民众把环境保护自觉落实到生活当中。当地政府把琵琶湖流域细分为甲贺、草津、八日市等7个小流域,在每个小流域都设立流域研究会开展活动,把每年的7月1日和12月1日定为当地的环保活动日、5月30日定为“无垃圾日”、7月1日定为“琵琶湖日”,鼓励居民在节日期间开展各种环保活动。
事件启示
日本琵琶湖的污染状况与我国的一些湖泊污染极为相似。因此,有针对性地借鉴琵琶湖水域治理的经验,对于我国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精准施策发挥法治长效机制。从琵琶湖水面污染治理经验来看,日本政府和当地政府既善于根据不同时期琵琶湖存在的问题,精准施策,又注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琵琶湖的治理自始至终都在特定的法律法规保障下进行。针对我国当前部分地区水资源过度开发,经济社会用水大量挤占河湖生态水量,水生态空间被侵占,流域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用水保障、水质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面临严峻挑战的问题,我国应该在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森林草原、湿地保护、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
系统推进以湖泊流域为单元的生态修复。由于湖泊作为流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湖泊的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湖泊的保护管理不能局限于湖泊本身。琵琶湖治理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采取以流域为单元、根据不同流域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对策进行综合治理。目前,我国已经开展少数重点湖泊流域的综合治理,但是成效尚不显著,不同区域、不同流域分层次的综合管理力度还不够。对此,可以建立跨部门、跨行政区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拟定流域统一规划和保护行动计划,划定湖泊流域的水生态功能分区,明确不同分区的功能定位、开发管制方向以及强度要求,大力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有效的空间开发管制,确保湖泊、湿地功能定位和分区保护目标的实现。
引导公众自觉在湖泊治理中共建共享。当前我国还存在公众参与湖泊保护与污染治理意识淡薄、湖泊保护的专业知识有限等问题。为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尤其是对流域居民进行湖泊保护与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湖泊保护与污染治理。可以利用新闻媒体、主题展板以及辅导教材等为公众提供内容丰富、结合实际、通俗易懂的湖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意识和专业水准;还可以针对公众的特点开展湖泊保护知识竞赛、环保追踪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在实践中逐渐强化公众参与湖泊保护与污染治理。
本文出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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