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股东起诉东电前经营团队一案做出判决,要求东电前会长等4人赔偿公司约13.3万亿日元(1美元约合137日元)。这是首次认定东电前管理层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判决,赔偿额度为日本审判史上最高。
东电股东以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蒙受巨额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东电前管理层5人赔偿公司22万亿日元。东京地方法院13日宣判,责令东电前会长胜俣恒久、前社长清水正孝等4人共计赔偿13.321万亿日元。前常务董事小森明生被法院判定负有过失,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据日本媒体报道,本案最大分歧在于原告股东方认为日本政府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公布的“长期评估”可信,前管理层事先认识到巨大海啸可能袭击核电站但疏忽大意未采取相应对策;而前管理层称“长期评估”可信度低,无法预测巨大海啸导致的受灾情况,即便预测到了也来不及采取对策。
从判决结果来看,东京地方法院全面支持原告主张,认为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公布的“长期评估”具有相应的“科学可信度”,并据此判定东电前管理层有义务采取应对海啸对策。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县附近海域发生9.0级地震并引发特大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地震、海啸双重影响,东电所有的福岛第一核电站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迄今有至少上万名事故受害者发起30多起集体诉讼,向东电索赔。
本文出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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