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始对2024年韩国宪法法院第8号总统尹锡悦弹劾案进行宣判。
一、首先审查适法要件
①关于本案戒严令是否属于司法审查对象
鉴于弹劾审判旨在通过追究高级公职人员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秩序,即使本案戒严令属于高度政治决断行为,仍可审查其是否违反宪法及法律。
②关于未经国会法司委调查即通过弹劾案
宪法将弹劾程序立法权赋予国会,《国会法》规定法司委调查与否属国会裁量权。因此,未进行法司委调查不能直接认定弹劾决议违法。
③关于本案弹劾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国会法》规定同一届会期内被否决的议案不得重新提出。针对被弹劾人的首次弹劾案虽在第418届定期国会会期未获表决通过,但本案弹劾案系在第419届临时国会会期提出,故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此,大法官郑亨植补充意见指出,认为即使在不同会期内,也需通过立法对弹劾案的提出次数加以限制。
④关于戒严令短期内解除且未造成损害,是否导致保护利益缺失。
即使本案戒严令已解除,因该戒严令已导致弹劾事由发生,故不能认为审判的利益因此被否定。
⑤关于弹劾决议书将刑法罪名变更为宪法违法行为的主张
在基本事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变更适用法条,不视为变更弹劾事由,无需经过特别程序。
被弹劾人主张若弹劾事由不包含内乱罪则表决数不足,但该主张仅为假设且缺乏客观依据。
⑥关于滥用弹劾权剥夺总统职位的主张
本案弹劾案决议程序合法,被弹劾人违宪违法事实已获一定证明,故不构成弹劾权滥用。
综上,本案弹劾审判请求合法。
关于证据规则
大法官李美善、金炯枓补充意见:弹劾审判程序中可缓和适用刑诉法传闻法则;
大法官金福亨、赵汉昌补充意见:未来需更严格适用传闻法则。
二、审查被弹劾人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执行职务,及其行为是否构成罢免理由
逐项审查弹劾事由:
①关于宣布戒严令
•实体要件审查
根据宪法及《戒严法》,宣布戒严的实质要件之一为现实发生战时、事变或类似国家紧急状态,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导致行政司法职能难以履行。
被弹劾人主张:在野党主导的弹劾、单方面行使立法权及预算削减等越权行为构成重大危机。
经查,被弹劾人上任至宣布戒严期间,国会共对行政安全部长官、检察官、韩国通信委员会委员长、监察院长等提起22件弹劾案。此举让人担心国会是否仅仅以违法为由,就将弹劾审判制度作为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而没有考虑弹劾事由是否违宪、是否非法。然而,在本案戒严令宣布时,只有一名检察官和韩国通信委员会委员长的弹劾审判正在进行中。
被弹劾人主张有问题的法律案已被其否决或暂不公布,2025年预算案对当时未生效,且仅通过预决特委未获全体会议通过。
因此,国会行使职权未现实引发重大危机。
即便国会行为违法失当,亦应通过宪法裁判或法律否决等常规手段应对,不能成为行使国家紧急权的理由。
被弹劾人另主张为消除选举舞弊疑虑宣布戒严,但仅存在疑虑不能视为重大危机。况且选管委已采取安全措施,其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被弹劾人主张的情形均无法客观证明存在可正当化戒严令的危机。
宪法及《戒严法》要求戒严目的须为“应对军事需求或维护公共安宁”,而被弹劾人主张的国会越权或选举疑虑属政治法律问题,应通过政治司法手段解决,非军事手段可干预。
被弹劾人称本案戒严为“警示性戒严”或“诉求型戒严”,但此非《戒严法》规定目的。且被弹劾人进一步动用军警妨碍国会运作,故该主张不成立。
•程序要件审查
宣布戒严及任命戒严司令须经国务会议审议。
虽被弹劾人事前向总理及9名国务委员简要说明戒严意图,但未具体说明戒严司令官等具体内容,未给予其他成员陈述意见机会,难以认定完成审议。
此外,被弹劾人在总理及相关国务委员未附署戒严令的情况下宣布戒严,未公告实施时间、区域及戒严司令官,未及时通报国会,违反宪法及《戒严法》规定的程序要件。
②关于向国会投入军警
被弹劾人指示国防部长向国会派驻军队,军人乘直升机进入国会,部分人员砸窗闯入本部。
被弹劾人向陆军特战司令官下达“若表决数不足则破门拖人”等指令,6次致电警察厅长要求配合戒严令封锁国会。部分议员被迫翻墙或无法进入国会。
同时,国防部长为必要时实施逮捕,指示国军防谍司令官确认国会议长及各党代表等14人的位置。被弹劾人致电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要求支援国军防谍司令部,国军防谍司令官向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位置。
被弹劾人通过军警控制议员出入并强行拖离,违反宪法赋予国会的戒严解除请求权,侵害议员审议表决权及不被逮捕特权,同时侵犯政党活动自由。
该行为使军人沦为政治工具,侵害了军队的政治中立性,违反了宪法赋予的军队义务。
③关于发布戒严令
被弹劾人通过戒严令禁止国会、地方议会、政党活动,违反宪法关于国会戒严解除请求权、政党制度及代议制民主、权力分立原则,未经司法令限制基本权利,侵害国民政治自由、结社自由、职业自由。
④关于对选管委的搜查扣押
被弹劾人指示国防部长派兵检查选管会系统,军队控制出入并扣押值班人员手机、拍摄系统。该行为无证搜查侵害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
⑤关于追踪法律界人士
如前所述,被弹劾人参与了为必要时逮捕而进行的位置确认尝试,对象包括刚卸任不久的前大法院院长及前大法官。
此举使现职法官感受到随时可能成为行政部门逮捕对象的压力,侵害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被弹劾人行为是否构成罢免理由
被弹劾人为了克服与国会的对抗,宣布戒严,动用军警妨碍国会行使宪法职权,否定国民主权与民主原则;派兵搜查选管委无视宪法体制;发布戒严令广泛侵害基本权利。
上述行为严重破坏法治与民主原则,本身即构成宪法秩序侵害,威胁共和政体稳定性。
虽国会迅速通过戒严解除决议得益于民众抵抗及军警消极执行,但不影响行为严重性判断。
总统权力源于宪法,被弹劾人超越宪法界限行使国家紧急权,严重损害总统职权公信力。
被弹劾人上任后,在野党多次弹劾导致高官职权暂停,2025年预算案首次出现野党单独削减预算,未予增额,政策受阻且法律案遭强行通过。其认为国政瘫痪需突破,政治责任值得尊重,但朝野对立需通过民主原则化解,政治表达须在宪法框架内。
国会应尊重少数意见,在宽容与克制的基础上,努力通过对话与妥协得出结论。被弹劾人亦应尊重国会作为国民代表。但被弹劾人将国会视为对立面,违背民主政治前提。
即便认为国会越权,亦应通过宪法机制实现制衡,而非利用紧急权。被弹劾人本可通过选举争取支持,但选择违宪宣布戒严,重现紧急权滥用历史,冲击社会、经济、政治、外交各领域。
其违背总统整合社会共同体的责任,动用军警破坏宪法机构、侵害人权,背弃宪法守护义务,严重辜负国民信任。
综上,被弹劾人的违宪违法行为是对人民信任的辜负,是严重违法行为,从维护宪法的角度来说是不能容忍的。鉴于被弹劾人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的负面影响及连锁效应重大,通过罢免被弹劾人维护宪法的利益,远超罢免总统带来的国家损失。
因此全体大法官一致意见宣判如下:
本案为弹劾审判案件,现确认宣判时间:上午11时22分。
判决主文:罢免被弹劾人总统尹锡悦。
至此,宣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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